(一)当遇到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告知单位。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