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要分别收集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对于不能重复获得赔偿的实际发生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需妥善保存票据,在向一方主张赔偿后,避免再向另一方重复索要。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赔偿项目,如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可同时向侵权方和工伤保险部门主张。
(二)如果是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工伤,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从侵权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仔细核算赔偿金额,就未获赔偿部分及时向工伤保险部门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