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此平均工资是应得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请假期间按规定扣减工资属于正常薪酬核算,已在每月工资中体现,计算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时不会二次扣除请假工资。
(三)若请假致使该月未提供劳动,工资过低或无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时通常剔除该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