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每天需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且该时间可灵活分开或合并使用。
(二)单位设有哺乳室的,女职工可在工作时间去哺乳室哺乳。
(三)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