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作抵押物财产范围
可作为抵押物的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等物品、正在建造的相关物件、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相关限制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不过可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
(三)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可以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等财产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