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所谓土地使用权 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 利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权不 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涉税分析
出让方
1. 营业税
根据 2003年 1月 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16号 ) 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 地使用权,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 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 ) 和 3%的税 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 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 按照累进税 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 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 ) 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印花 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转让合同涉税事项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 (%)税率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 100%的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 200%的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 60
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 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 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