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合同管理过程中,有的合同承办人员往往在同一时间内,既拟订了主合同文本,又同时拟订了补充合同文本,即在双方磋商谈判后的第一时间内既要签订主合同,同时还要签订补充合同。既然在第一时间内能签署主合同和补充合同,那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内将二者合二为一,一次性地将二者要约定的内容在一份合同中进行表述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笔者认为,有的合同承办人员一是对补充合同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作用认识不清,二是对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三是合同作假的成份居多,即所谓的“对缝合同”。为此,笔者就自己的认识与看法,在此对补充合同作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