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有按时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若已超过12个月未交,应尽快支付,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二)当收到物业服务人催缴通知时,业主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三)如果认为物业服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业主可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记录等,通过与对方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要求减少物业费或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