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为夫妻一方独资,另一方要求分割的,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价值,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评估,取得公司的一方需给另一方相应补偿。
(二)夫妻均为公司股东,双方协商股份转让比例,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给另一方,然后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一方为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一方可成为股东;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份,所得价款可进行分割;若既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非股东一方成为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