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
当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时,若双方协商好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非股东方,要关注其他股东态度。若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就能成为公司股东;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夫妻可分割转让所得财产;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又不愿意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配
因为股份可自由转让,夫妻双方能先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可按市价分配;若按市价分配存在困难,法院会根据股份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