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怀疑子女名下拆迁房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可收集购房款由被执行人支付、房屋实际由其居住使用等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
(二)当子女为未成年人且无经济能力获得拆迁房时,债权人可主张该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请求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通过这条法规能看出,若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