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财产种类和数额等情况。
(二)仲裁委收到申请后将其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四)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保证金、保函等。
(五)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六)仲裁裁决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已保全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