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误工费赔偿数额
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若致残则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算。
(二)确定营养费赔偿数额
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结合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及康复需要等因素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按每天几十元标准,具体数额因地区而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