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有离婚意愿,和男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办理离婚手续。
(二)女方不想离婚,表明态度并尝试修复感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女方积极应诉,向法院表达不想离婚意愿,无法定判离情形,法院通常第一次诉讼不判离。
(三)女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有异议,收集财产凭证、子女生活状况等相关证据,在协商或诉讼中争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