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当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会损害合法权益时,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要提交申请书,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并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会驳回申请。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保全措施采取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仲裁,法院解除保全。
(二)诉中财产保全: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