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有过错的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为避免过度损失,其他合伙人应及时了解合伙企业财务情况,监督有过错合伙人的后续行为。合伙企业应先动用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之后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要按合伙协议对损失进行赔偿。
(二)若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应对债务问题,合理安排还款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