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儿在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儿子平等享有对房产证上房产的继承资格,不管是否出嫁,被继承人未留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女儿可继承相应份额。
(二)若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遗嘱,需按遗嘱内容分配房产,若遗嘱指定他人继承,女儿不能继承。
(三)女儿若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等严重丧失继承权情形,无法继承该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