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按约定支付中介费;若对中介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先尝试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还是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劳务合理确定中介费。
(二)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由合同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三)若因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致合同解除,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居间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居间人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