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要以货币形式,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给劳动者。
(二)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解除或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十二年。
(三)支付时用工单位要给劳动者支付凭证,写明支付金额、时间、经济补偿事由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