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机关在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第一时间判断是否属于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若不属于,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若存在有碍侦查的情形,要密切关注该情形是否消失,一旦消失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等无法通知的情况,需做好相应记录留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