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与伤残等级挂钩,按不同等级对应相应月数的本人工资,如一级为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等。
(二)确定本人工资的计算方式,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对于本人工资过高或过低的情况,有相应计算规则,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该条例对其他伤残等级及工资计算规则也有类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