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遇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时,明确可双赔项目和不可双赔项目。医疗费用遵循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赔偿;而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等通常可获得双重赔偿。
(二)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主张该决定无效。
(三)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样可向法院主张该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