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可自行决定撤回仲裁申请使仲裁程序终结。之后若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可重新申请仲裁。
(二)对于已生效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若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仲裁委无管辖权等情形,法院会裁定撤销。非终局裁决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但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