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仲裁委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困难,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举证,获仲裁委批准就能延长期限,这样可避免开庭时才匆忙提供证据。
(二)如果不小心逾期提供证据,要向仲裁委说明合理理由,争取让仲裁委采纳证据。
(三)为保险起见,当事人应尽量在既定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避免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