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在合同到期时,若想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可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员工续订合同,若员工不同意则无需补偿。
(二)若公司不打算续签合同或者降低条件续签导致员工拒绝,就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四)若员工月工资高于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经济补偿,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