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算,由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是工伤前正常出勤月工资,涵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不包含加班工资。
(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各地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