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或第三人在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应收集相关承诺文件、公司未依法清算的证据等,向法院起诉股东主张债权。
(二)当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滥用权利行为时,债权人要收集股东出资情况、公司资金流向等能证明股东过错的证据,起诉股东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三)若公司已依法清算并注销,且无证据证明股东有应担责情形,不建议起诉股东,可考虑是否有其他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