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涉及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时,若面临法院审判,当事人应接受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的房屋使用权安排,不要强行要求法院对所有权归属作出判决。
(二)在离婚案件中,若房屋无产权登记,获得居住权的一方应按规定对另一方给予适当折价补偿,以保障双方权益。
(三)后续取得房产证且存在产权纠纷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新证据并提交给法院,通过诉讼途径重新确定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