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出资不实问题,股东应严格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确保出资财产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相符。若发现有其他发起人存在出资不实情况,要及时督促其补足差额。
(二)杜绝抽逃出资行为,公司成立后股东要保证资金合法使用,不随意抽回出资。若发现有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
(三)规范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在参与公司事务时不能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也不能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