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时,若缺席劳动仲裁开庭,仲裁委可缺席裁决。公司收到裁决书后要仔细审查,认可结果的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
(二)若不认可终局裁决,公司可在收到裁决书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若不认可非终局裁决,公司可在收到裁决书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司作为申请人且无正当理由缺席,仲裁委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想再次维权需重新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