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裁决。若案情复杂需延期,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十五日。当事人要留意仲裁时间,及时跟进案件进展。
(二)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等特定类型且金额不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方面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要清楚此类裁决的效力,做好相应准备。
(三)对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若对仲裁裁决不服,需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生效。当事人要把握好起诉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