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担心名下唯一住房被拍卖,可确保房屋是维持生活必需的标准,避免房屋超出必要居住面积等情况。
(二)若面临法院对唯一住房执行,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看能否达成不拍卖房屋的解决方案。
(三)若申请执行人提出按规定提供居住房屋或扣除租金来拍卖房屋,要核实其是否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或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