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按约定或规定支付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二)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拖欠工资相关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