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期赔偿:若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金额;若没有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收入情况的,参照同行业标准计算。
(二)护理期赔偿: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护工的,按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
(三)营养期赔偿: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赔偿还受伤残等级、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影响,仅依据三期鉴定无法明确赔偿标准金额,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