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申请法拍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这种情况下,可先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扶养义务人名下房屋情况,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之后申请法拍。
(三)若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超出生活必需范围,比如面积过大、豪华装修等,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房屋超出必要生活范围,向法院申请拍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