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2.误工费: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3.护理费:参考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计算。
4.交通费:按实际就医等产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7.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
(二)财产损失赔偿: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实际价值或评估确定。
(三)赔偿顺序: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合同赔偿,仍不足则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