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维护人身损害赔偿权益,需注意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三年丧失胜诉权。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应及时关注是否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不可抗力等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原因消除后还有六个月时间。
(四)当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可重新计算时效,应善用此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