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及时支付工资。
(二)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三)劳动者也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按三倍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四)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用人单位仍逾期不付,劳动者可要求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