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用人单位想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避免支付代通知金,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却未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明确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这三种情形下,未提前书面通知需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