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儿子去世后,儿媳妇通常没有赡养婆家的法定义务。
赡养义务主要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里的子女不包括儿媳或女婿。儿媳与公婆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儿子去世后,婚姻关系终结,这种因婚姻衍生的赡养关联也不再具有法定约束力。
不过,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若儿媳在丧偶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从法律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角度看,可视作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赡养责任。二是如果儿媳与公婆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儿媳承担赡养义务,公婆去世后遗产归儿媳所有,那么儿媳就有了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