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车使用一方个人财产,因赠与人有完全处分权,赠与行为有效,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二)赠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若受赠人善意取得且赠与属日常家事代理范围,赠与可能有效。
(三)赠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且价值较大,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另一方有权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车辆。
(四)受赠人基于合理对价取得车辆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不能要求返还,但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