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知晓劳动仲裁正常审理期限为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至60日。在仲裁过程中要关注时间节点,及时与仲裁机构沟通了解进展。
(二)如果仲裁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可直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当出现仲裁时效中止情形时,当事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时效恢复后继续推进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