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时判断用工单位是否连带,首先确认是否为劳务派遣关系。若是劳务派遣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若非劳务派遣情形,用工单位通常不承担连带,劳动者权益纠纷责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
(三)综合考虑纠纷具体情形,符合法定连带条件的,用工单位承担连带;不满足条件,一般不用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