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机动车时,无保险一方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超出部分双方各承担50%。如车损,先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剩余各担一半。
(二)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无保险方先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对方,超出部分机动车方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
(三)若双方协商赔偿不成,受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无保险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