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为夫妻一方独资时,另一方要求分割,先尝试与持股方协商,让持股方给予补偿;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依据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判决。
(二)夫妻双方持股,可按比例分割股权,或者一方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有其他股东时,向配偶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四)分割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公司运营,避免影响正常经营,必要时进行公司价值评估确定股权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