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停工留薪期,要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给出意见,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二)正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能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评定伤残等级后,就不再发放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还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