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佣条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员只要给予对方通知期内雇员本应计算的工资额,就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代通知金并非我国现行法规中的一个专有名词。那么试用期解除员工需要代通知金吗?通常是需要的,但是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代通知金标准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