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发生工伤,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相关规定,可参照工伤标准赔偿;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按劳务关系相关规定处理。具体如下:
-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应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等;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招用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若未参保,一般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受伤者可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此外,浙江省规定,用人单位可为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此类人员发生工伤,可按《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