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约定时,严格按照合同中关于附属物处理和补偿的条款执行。
(二)合同无约定时,对于承包人自行搭建的合法附属物:
1.能拆除且不影响其本身价值的,承包人可自行拆除。
2.拆除会损害附属物价值或对土地造成破坏,且发包人有继续利用需要的,承包人可要求其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根据附属物实际价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发包人无利用需要,承包人不能要求补偿,可与发包人协商处理附属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约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中有附属物处理和补偿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