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医疗机构给出加强营养的建议和期限,保留好相关医疗票据和诊断证明,协商赔偿时以此为依据要求合理营养费。
(二)若医疗机构未给出具体期限,可收集能证明实际伤残情况的材料,在协商或诉讼时供法院参考酌定营养费。
(三)了解当地营养费计算方式,如按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比例或固定每天金额标准,为协商或诉讼提供参考。
(四)协商赔偿不成,及时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依据证据和实际情况判决营养费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